【法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和人工费拨付周期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一般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活动中的甲方,也就是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活动中的乙方,也就是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方。《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目的在于获得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而施工单位获得的工程价款,是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来源。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意在要求建设单位为其支付工程款行为进行保证,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避免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或支付不及时形成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订立合同,并约定工程款拨付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将人工费用拨付从工程款支付中单独规范和强调,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人工费用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的要求,应考量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及金额约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为此,《条例》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工程施工合同是核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的基础资料,要求存档备查是为了维护各方利益,便于在发生拖欠的情况下尽快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保存订立的施工合同,如果在监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可能面临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