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规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确保施工管理规范、计量支付及时、农民工工资得到有效保证的基础条件之一。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或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口头约定或不完整的简易合同可能会导致经济纠纷,不能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例如,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获得分包工程款或劳务费,缺少索赔凭据;而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能因为分包单位或个体劳务承包人超出实际的索赔、恶意举报、恶意敲诈等而蒙受损失。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有可能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因此,《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当然,分包合同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工程款计量和支付,一般还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要求,但工程款计量和支付在实践中最易引发欠薪问题。因此,《条例》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需要出发对工程款计量和支付专门进行了强调。
通过明确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计量、支付条款的书面约定,有利于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意识,有助于明确分包合同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对工程款计量、结算办法的具体约定,明确分包合同进度结算依据,有利于提升分包合同进度结算效率,从而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准确发放。
二、分包工程款计量周期
分包工程款计量周期,是指分包单位付款各期工作量计算的间隔时间,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如未专门约定,则按照通常工程实践的惯例,可按月进行计量。分包工程款计量周期内应计量的内容则包括了计量周期内已完工程款、合同约定的变更价款、预付款(如有)的扣减和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扣减、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计日工和零星用工的结算等内容。
三、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1)按月或季度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或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项目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方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关于分包工程结算办法,有关部门规章也有所规定,比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