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乔跃、周恒、陈志学、赵娜、张燕珍、程浩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03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对乔跃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乔跃与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乔跃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工资共计38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乔跃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活费共计13300元;四、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乔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83.34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周恒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周恒与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恒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工资共计38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恒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活费共计13300元;四、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恒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83.34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陈志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志学与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志学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工资共计38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志学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活费共计13300元;四、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志学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83.34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赵娜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赵娜与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娜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工资共计57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娜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活费共计13300元;四、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张燕珍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燕珍与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燕珍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工资共计57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燕珍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活费共计13300元;四、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燕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程浩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程浩与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程浩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工资共计57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程浩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活费共计13300元;四、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程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