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清偿责任的规定。
一、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
本条中的分包,既包括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合法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分包,也包括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合法承接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并未排除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情况下的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
实名制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信息以真实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工资支付责任,是用人单位基于与招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义务之一。对此,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分包单位而言,其作为招用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条对此作出重申,意义也正在于此。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需要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责任
在合同法范畴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平等民事主体,各自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但基于工程建设领域生产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的特殊性,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就其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环节,《条例》也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原则,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项目中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设定了相应的监督责任。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对分包单位用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发现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及时改正,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可结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理解。
三、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欠薪的先行清偿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点,为了更好地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条例》在明确分包单位支付义务的前提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由其先行清偿;在清偿后,可以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依法追偿。需要强调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后,并未免除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依照分包合同约定申请商事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转包情况下发生欠薪时的总承包单位清偿责任
转包,一般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在房屋市政类建筑工程、公路建设、水利工程项目等领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专门法规规章对转包行为有清晰的界定。以建筑工程为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其中第九条对转包行为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对工程项目转包情况下发生的欠薪,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对清偿的部分可以向有关的转包单位成个人进行追偿。对转包的认定,依照部门职责分工,应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