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解读】本条是禁止用人单位不当招用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将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更为不平等的状态,属于变相的强迫劳动行为。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中也明确禁止此类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其他财物,但并不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在招工后、实际用工中有以上行为。用人单位在整个用工过程中都不得有上述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