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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条解读(四)
发布日期:2023-04-24 10:53 浏览次数: 字号:[ ]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限定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只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只有出现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和竞业限制的约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种,体现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劳资力量失衡的现实下,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强势迫使劳动者签订有损其利益的违约金条款,如劳动者不能达到一定业绩将承担违约金等。而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允许约定违约金则有其合理性,即用人单位支付了额外的培训费或竞业限制补偿后,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以作为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