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本条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解除权的规定。本条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劳动者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解除。即上述列举的六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存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对这些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可即时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