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法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从而使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当事人双方不再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即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丧失效力。
一般来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以及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丧失主体资格,即劳动者退休、死亡、失踪,用人单位不再具有招工资格等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