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释义】本条是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查封、冻结或划拨措施予以限制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本质上都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财产,但其用途和功能具有特殊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对应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其所保证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以后,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未支付情况下的工资清偿。为了保证两类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不被随意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条例》专条作出规定,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一、查封、冻结、划拨
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三种措施,按照不同的实施阶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措施,即查封和冻结;二是强制执行,即划拨。按照权力来源,可以分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两类,行政行为类主要受行政强制法和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调整,司法行为类主要受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调整,除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外,一般处于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阶段。
二、对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限制的两个例外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这里排除了法律的一般性授权或规定(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当然排除),如实施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必须有法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查封、冻结或划拨的特别规定。
二是基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措施。此类例外不含为其他项目农民工支付工资而作出的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存放在账户内的资金,除前面提到的限制性规定以外,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期满后未申请注销账户的,该账户从性质上说已不再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也就自然不受本条有关不得查封、冻结、划拨的限制。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