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庆祥、李勇、卢云丽、王庆宇、李志猛、单杰姣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4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2006〕18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王庆祥、李勇、卢云丽、王庆宇、李志猛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勇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7030元。被申请人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卢云丽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5992元;准许申请人卢云丽撤回关于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庆祥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7784元。被申请人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猛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6908元。被申请人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庆宇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6938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单杰姣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单杰娇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41094.38元;被申请人嘉纳城(济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单杰娇2022年垫付费用共计2942.69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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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