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阜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波申请你单位支付赔偿金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823.03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701.15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差旅费7945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