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凤勇、宫存贺申请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和济宁市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17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1177-1张凤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22年3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的工资共计33226.19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7日的基本生活费共计1630.3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602.06元。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1177-2宫存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22年3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的工资共计32336.25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7日的基本生活费共计1630.3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118.07元。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