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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济宁市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1 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全力促进2023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字〔202354号)要求 决定2023年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聚焦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需求,着力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全年继续募集不少于7400个就业见习岗位,集中发布一批示范性岗位,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完善见习供需对接平台,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精准锁定见习对象。继续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各县(市、区)要通过实名信息数据库、求职登记小程序和失业登记库分类开展走访摸排,及早确定见习对象,主动联系了解需求,定向推送见习信息。重点锁定困难毕业生,定期与低保、脱贫、残疾等数据库开展比对,及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并对困难毕业生作出专门标识,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自202311日起,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提升岗位募集质量。各县(市、区)要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的原则,重点面向承担科技项目的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发一批科研类见习岗位;面向制造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发一批技术技能类见习岗位;面向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一批管理类见习岗位;面向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发一批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满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多元见习需求,更好发挥所学所长。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一的比例,精心选取一批示范性的高质量见习岗位,集中打包推出,增强见习吸引力。

(四)提高见习对接效率。要通过进校园、专项服务活动、线上线下招聘等渠道举办就业见习专项对接活动,多维度组织岗位推荐、专场招聘、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更好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

(五)保障见习人员待遇。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视作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见习单位确保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费,鼓励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优化见习补贴申领流程,实施“1+1”见习补贴申领模式,不得见习结束后集中发放,在按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基础上,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集中一次性发放差额补贴。

(六)加强典型示范引领。各县(市、区)要指导见习单位高度重视见习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为见习人员提供更加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要以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为当地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树立标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推动见习工作提质增效。

(七)优化见习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做好见习事前指导,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强化见习事中管理,督促见习单位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抓实见习事后问效,定期跟进见习单位见习人员管理、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定期了解见习单位岗位开发、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等情况。

(八)做好后续跟踪帮扶。鼓励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各县(市、区)要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积极提供项目开发、融资支持、场地便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需要提升技能的,针对性推荐职业培训项目,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计划组织实施,募集见习岗位数、组织见习人员数将纳入对各县(市、区)的就业工作绩效评价范围。要按照《济宁市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目标任务安排见附件1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瞄准靶向落实本地见习任务,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确保实现募集岗位规模和组织见习人数的双提升。

(二)加大部门协同。各县(市、区)要将计划实施纳入本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信息发布、见习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发挥行业优势,动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见习岗位,积极提供有示范性的优质岗位。共青团要发挥组织优势,提供企业资源,动员失业青年参加见习,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参与渠道,并在青年人聚集的高校、社区开展政策宣讲,扩大见习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

(四)做好信息联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见习服务平台的规范使用,于每月前2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提报《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年底报送当年组织开展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联系人:魏方帅

联系电话:0537-2343234

省就业见习服务平台联系人:吴俊金

联系电话:0531-81919793

 

附件:1.济宁市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目标任务安排

2.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济宁市教育

济宁市科学技术

   

 

济宁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济宁市民政

济宁市财政

 

     

济宁市商务

济宁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共青团济宁市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71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


附件1

济宁市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目标任务安排

县(市、区)

募集岗位数(个)

组织见习数(人)

任城区

1057

343

兖州区

546

177

曲阜市

564

183

泗水县

546

177

邹城市

775

251

微山县

546

177

鱼台县

493

160

金乡县

546

177

嘉祥县

546

177

汶上县

564

183

梁山县

511

166

高新区

564

183

太白湖新区

71

23

经开区

71

23

 

7400

2400

说明:本年任务数按照原分配比例及本年省定市任务总数计算得出。

 


附件2

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情况汇总表

                      (         )                    单位:个、人、万元

地市

本期末实有见习单位总数


本期末实有见习岗位总数


本期计划组织见习人数

本期实际到岗人数

本期完成见习人数

本期非正常结束见习人数

本期末实有在岗见习人数

本年累计各级财政实际拨付的见习补贴资金数

本期新增见习单位数量

本期新增见习岗位数量


被见习单位留用人数

其他方式就业人数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本表于下月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遇节假日顺延。                

2.指标8“本期完成见习人数:是指统计周期内,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如期完成就业见习的人数;以及见习期虽未满,但提前被见习单位留用的人数。(见习期内,因见习人员个人原因等提前结束见习的人员数不算在内)        

3.指标11“其他方式就业人数:是指见习期满后除被见习单位留用外,通过见习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个人自主择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数。

4.指标12“本期非正常结束见习人数:是指统计周期内,见习期未满,因个人选择或见习单位变动等原因,未按照见习协议规定提前结束见习,且未被留用的人员数量。

5.指标14“本年累计各级财政实际拨付的见习补贴资金数:是指市、县级财政实际拨付的见习补贴资金数,包括分配拨付中央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见习补贴的部分。

6.指标中的本期:是指统计周期当期实有情况,不与上期数据累积。

7.逻辑关系:1≥23≥45≥6≥78≥9+1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