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盛菲菲、莫慧颖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45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第四条、《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盛菲菲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盛菲菲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盛菲菲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工资、提成及押金共计76126.56元,第二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盛菲菲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500元,第二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对莫慧颖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莫慧颖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莫慧颖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工资共计43162.56元,第二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莫慧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第二被申请人上海祁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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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