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总工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制定了《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7号)。现将有关制度翻印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 |
济宁市总工会 |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
2023年7月31日 |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