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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贾玉龙、王玉珏、董浩(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618号),申请人贾玉龙仲裁请求如下:1、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的工资共计168056.73元。2、支付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2月份拖欠的销售提成151601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申请人王玉珏仲裁请求如下:1、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的工资共计165887.86元。2、支付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拖欠的销售提成206137.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
申请人董浩仲裁请求如下:1、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的工资共计198956.51。2、支付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拖欠的销售提成8776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