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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4 17:28 浏览次数: 字号:[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济宁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的通知》济人社202180文件精神,人社局决定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市、区)所辖区域内,20228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依法设立并书面报告的分支机构)。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2022—2023年度机构信用状况。集中评估结束后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等级可动态调整。

三、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和应评尽评的原则,实行谁监管、谁评价、谁定级(市、区)、功能区按照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济人社202180规定程序及标准要求开展评估赋分公布备案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市功能区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估工作,8月底前启动,11月底前确定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确定后15日内,将评估工作有关材料(工作通知、结果文件、公布链接和截图等)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同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箱:renliziyuanshichang@ji.shandong.cn

联系人:徐文锋  2348672

 

附件:关于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的通知济人社202180

 

 

                  济宁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