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济宁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80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决定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依法设立并书面报告的分支机构)。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2022—2023年度机构信用状况。集中评估结束后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等级可动态调整。
三、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和应评尽评的原则,实行“谁监管、谁评价、谁定级”,各县(市、区)、市功能区按照《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济人社字〔2021〕80号)规定程序及标准要求开展评估赋分、公布备案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市功能区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估工作,8月底前启动,11月底前确定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确定后15日内,将评估工作有关材料(工作通知、结果文件、公布链接和截图等)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同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邮 箱:renliziyuanshichang@ji.shandong.cn
联系人:徐文锋 2348672
附件:关于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80号)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