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经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决定开展2023年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通过认定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充分展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重要成就,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形成企业得效益、职工得实惠、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和合文化得弘扬的良好局面。
二、创建示范范围、名额和命名方式
(一)创建示范范围。济宁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二)创建示范项目设置和名额。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20家,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3个。
(三)命名方式。对符合创建示范标准的企业和工业园区,提请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同时颁发铭牌。
三、创建示范标准
创建示范的企业、工业园区应是2020年以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具体创建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四、创建示范程序
(一)自评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园区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3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申报(申报材料见附件3、附件4)。
(二)县区初审。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满意度民主测评,于10月20日前择优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推荐。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在本系统内组织申报并进行审查,择优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推荐。
(三)市级复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推荐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复审,征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意见,提出拟命名的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命名公布。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对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予以命名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动员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参与到创建示范活动中来。
(二)严格创建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对照创建示范标准,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精心做好满意度民主测评,把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作出表率的企业、工业园区选拔出来。满意度低于60%的企业、工业园区不得申报。
(三)加强典型宣传。各县(市、区)要积极宣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典型事迹,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和工业园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和谐氛围,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附件:1.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济宁市总工会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
2023年9月28日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