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3.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现场办理: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三、办事流程
现场办理:
申请单位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由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转科室负责人进行复审,经初审、复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申请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六、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37-2966798
监督电话:0537-2967927
七、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人社综合服务大厅2楼C208室。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综合专区B105、B106号窗口。
八、工作表单及附件
无
九、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