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起算组持有关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申请材料
现场办理:
1.破产管理人请求核销养老保险金的报告;
2.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3.破产企业申请终结报告;
4.破产终结裁定书;
5.破产欠费证明;
6.破产清算审计报告;
7.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及分配方案;
8.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凭证及收据;
9.个人账户金额缴费明细表。
三、办事流程
现场办理:破产企业清算组工作人员持有关申请材料,到现场后由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即时反馈初审、复审意见,待省政府批准后及时转交破产企业清算组。
六、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37-2966798
监督电话:0537-2967927
七、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人社综合服务大厅2楼C208室。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综合专区B105、B106号窗口。
八、工作表单及附件
无
九、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