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云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姚军(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支付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900号)。
申请人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2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00。4、被申请人承担诉讼中各项费用。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