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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顺顺、于占波、闫兆腾、李建设、陈文书、李永社、赵伟、王鲁洋、高静、周奂奂、刘会苓、马连帅、张文慧、胡连喜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93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李顺顺:1、确认2023年10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份工资;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于占波:1、确认2016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工资。
3、闫兆腾:1、确认2018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6月至9月份工资。
4、李建设:1、确认2022年4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
5、陈文书:1、确认2022年4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的工资。
6、李永社:1、确认2022年4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
7、赵伟:1、确认2021年7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工资。
8、王鲁洋:1、确认2023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
9、高静:1、确认2021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
10、周奂奂:1、确认2021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
11、刘会苓:1、确认2021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
12、马连帅:1、支付拖欠6月份、7月份工资;2、确认2023年4月份至7月份存在劳动关系。
13、张文慧:1、确认2020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份工资;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4、胡连喜:1、确认2023年4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4月至今12月份劳动工资;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