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创业政策 | ||||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1)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3)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裁员率和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其他享受条件与非劳务派遣单位一致。 (4)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44 |
2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市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 2937905 |
3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4 |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5 |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 岗位开发补贴 |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每吸纳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2077 |
6 |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 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1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2077 |
7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贴息最长年限为2年。 (2)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7813 |
8 |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 (1)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重点面向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主要用于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企业。 (2)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9 | 就业见习补贴 | 经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年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10 | 企业职工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培训机构或自行组织的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照每人600-1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39939 |
11 |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7132 |
二、人才人事政策 | ||||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2 |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财政资金支持 | (1)对入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市财政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2)对入选“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的,市财政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13 | 博士后科研经费补助 |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每进站1名博士后,开题报告完成后,市财政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万元(含税)科研经费补助。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14 | 博士后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 (1)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1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按1:1比例给予设站(基地)单位配套资助,超过10万元的给予设站(基地)单位10万元(含税)配套资助。 (2)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11日。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15 | 博士后科研成果奖励 | (1)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完成,并归属设站(基地)单位所有或由设站(基地)单位共享收益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20万元(含税)、10万元(含税)的科研成果奖励。 (2)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11日。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16 | 新获批省级以上 科技创新平台经费资助 |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17 | 国家级、省级 职业技能竞赛办赛补贴 | 对企事业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财政给予办赛补贴。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18 | 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资金奖励 | (1)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个人10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19 | 用人单位 引进青年人才补贴 | (1)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全职引进以及来济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企业引进或自主创业的,延长至5年),并给予人才家庭10万元奖励。 (2)对企业新全职引进以及来济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全日制本科生(含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和攀登企业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含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首次在济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企业税务登记县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1.2万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全球TOP200、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和攀登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延长至5年),并对硕士研究生人才家庭给予3万元奖励。 | 市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中心 | 2967973 |
20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1)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类别,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6000元不等的标准,由县(市、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21 | 企业与技工院校订单式 培养技能人才补助 | 对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订单式培养的技能人才,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的,按照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及以上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22 | 新获评全省人力资源诚信 服务机构奖励 | 新获评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的,市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流动 管理科 | 2348672 |
23 | 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 |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 |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流动 管理科 | 2348672 |
三、社会保险政策 | ||||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24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市人社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 保险科 | 2967915 |
市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 2937961 | |||
25 | 社保费欠费企业 缓缴滞纳金 | (1)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出台前(2019年12月31日)欠费的企业,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和当期应缴金额,滞纳金可在协议期内延后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协议期内,已缴纳的欠费本金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 | 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科 | 2966798 |
市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 2937961 | |||
26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 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 (1)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2)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由市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 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科 | 2966798 |
27 | 社保费补缴 |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 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科 | 2966798 |
市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 2937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