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 社 政 策 清 单 | ||||
| 一、就业创业政策 | ||||
|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科室单位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1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1)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交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的,要求其退回未按规定使用部分,提交退回至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取消本年度申领资格。 (4)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2937916 |
| 2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其中,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2024年招用)、2023年(2025年招用)。 (2)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单位性质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经办模式及资金分配方式参照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自2025年6月起,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2937916 |
| 3 | 用人单位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 |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44 |
| 4 | 重点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 | 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由企业申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重点群体包括: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就业带动能力强、岗位规模增长较快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具体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中的中小微企业“三类企业”;急需的生活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具体是登记注册行业分类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的中小微企业“五类企业”。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44 |
| 5 | 小微企业招用 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 | (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44 |
| 6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在济宁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 年以上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给予标准为 1.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给予标准为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2077 |
| 7 | 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 |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贴息最长年限为2年。 (2)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7813 |
| 8 |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 (1)小微企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重点面向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主要用于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企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成立1年以上;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办理就业登记人数为准);3.上年度用工人数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可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在符合风险定价原则和监管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4)受关税影响较大的企业(具体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相关企业清单)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按规定纳入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 9 | 就业见习补贴 | 经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3234 |
| 10 | 企业职工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对企业新录用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每人300-1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39939 |
| 11 | 重点群体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按照每人300-1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39939 |
| 12 | 家政服务业 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社会组织等)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 至 60 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 1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缴纳保费标准不足100 元的,据实全额补贴。保费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保费由从业人员本人支付的不予补贴。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347132 |
| 二、人才人事政策 | ||||
|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科室单位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13 |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财政资金支持 | (1)对入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市财政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2)对入选“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的,市财政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 14 | 博士后科研 经费补助 |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每进站1名博士后,开题报告完成后,市财政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万元(含税)科研经费补助。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 15 | 博士后科研项目 配套资助 | (1)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1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按1:1比例给予设站(基地)单位配套资助,超过10万元的给予设站(基地)单位10万元(含税)配套资助。 (2)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11日。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 16 | 博士后科研成果 奖励 | (1)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完成,并归属设站(基地)单位所有或由设站(基地)单位共享收益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20万元(含税)、10万元(含税)的科研成果奖励。 (2)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11日。 | 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 2967989 |
| 17 | 新获批省级以上 科技创新平台经费资助 |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 18 | 国家级、省级 职业技能竞赛 办赛补贴 | 对企事业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财政给予办赛补贴。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 19 | 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资金奖励 | (1)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团队或个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个人5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 20 | 用人单位 引进青年人才补贴 | (1)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全职引进以及来济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企业引进或自主创业的,延长至5年),并给予人才家庭10万元奖励。 (2)对企业新全职引进以及来济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全日制本科生(含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和攀登企业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含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首次在济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企业税务登记县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1.2万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全球TOP200、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和攀登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延长至5年),并对硕士研究生人才家庭给予3万元奖励。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967973 |
| 21 | 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补贴 | (1)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类别,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6000元不等的标准,由县(市、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 22 | 企业与技工院校 订单式培养技能 人才补助 | 对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订单式培养的技能人才,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的,按照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及以上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 |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967398 |
| 23 | 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 |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 |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 2348672 |
| 三、社会保险政策 | ||||
|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内容 | 联系科室单位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24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2937961 |
| 25 | 社保费欠费企业 缓缴滞纳金 | (1)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出台前(2019年12月31日)欠费的企业,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和当期应缴金额,滞纳金可在协议期内延后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协议期内,已缴纳的欠费本金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 |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2937961 |
| 26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 欠费核销 | (1)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2)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由市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 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科 | 2966798 |
| 27 | 社保费补缴 |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2937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