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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袁大双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10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58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64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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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