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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小华(申请人)申请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417号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驳回申请人李小华的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