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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24-02-26 09:4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

   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贾鹏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2.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 3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 41 万元 (开办资金于202210月变更为12.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

(三)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承担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五)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立案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等 5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承担单位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案件审理监督、书记员管理、业务案卷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调解庭。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案前调解、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

(三)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办案业务文书送达。

(四)仲裁一庭。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指导和政策研究;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五)仲裁二庭。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负责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520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3年度,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委领导下,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打造以和为贵·向和同行仲裁服务工作品牌,上下联动、一体推进,顺利完成各项既定目标,有力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是提升仲裁办案质效。调整了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合力防范化解争议风险。完善立案登记制,完成智能化仲裁办案系统升级改造,印发劳动纠纷扫码维权宣传彩页,引导劳动者扫码立案、网上办理,确保案件应立尽立快立。深化仲裁要素式办案改革,对工资争议、工伤争议开展集中要素式审理,同时实现各类案件事实要素化、表格化审理。建立全市仲裁监察信息双向反馈对接机制,联合处理根治欠薪线索平台涉仲裁类案件。组建速裁团队,优先受理农民工工资争议等特殊案件,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快办快结。举行仲裁开放日庭审观摩活动,邀请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办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人员现场观摩,并召开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机制建设座谈会。2023年全市共立案5003件,市本级立案1806件,仲裁结案率保持100%,调解成功率87.5%

二是深化劳动争议源头预防。扎实推进仲裁机构送法进企业活动,打造送法进企·法铸和谐服务品牌。开展青年仲裁员联系企业活动,注册成立青年仲裁员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护薪农民工·仲裁工地行活动,通过培训讲座、沙龙座谈等方式,在工地开设普法讲堂,宣传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提高用工单位及农民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截至目前,全市仲裁机构走进企业500余次,走进工地98个,涉及企业近800家,惠及人数6000余人。

三是构建协商化解工作体系。打造企心协商和为贵工作品牌,逐渐摸索出以党建为引领、企业和仲裁机构两端发力、工会等组织积极参与的劳动争议“1+2+N”协商化解工作体系。在全省率先印发企业劳动争议协商化解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制定11项具体推进措施,同时,研究制定了创建协商化解能力达标企业的11项标准。人社部到我市开展调解仲裁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调研,对我市“1+2+N”协商化解工作体系予以充分肯定。有关经验做法,在全国试点地区调解仲裁制度机制创新现场会上做了介绍,《中国劳动保障报》予以刊发。

四是规范各类型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全类型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特色调解组织培育培优等系列活动。1家调解组织被人社部评选为2022年度工作突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5家调解组织入选全省第三批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6人入选省调解专家库,数量居全省第一。开展商圈楼宇、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全市累计成立商圈楼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5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56家。

五是构建多元调解工作体系。建立专业化案前调解、预警式提前介入、全链条打包服务的多元化调解联动模式。成立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及济事和调解工作室,调解中心被列为2023年济宁市优秀传统文化两创示范点。开展矛盾纠纷一站式调解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力量在当地矛调中心的普遍配备,整合人社、信访、司法、工会等部门单位优势力量,实施一窗受理、归口办理。持续加强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建设,按期完成了平台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全覆盖,实现平台的专人负责和日常调度,并在平台中引入近500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驻,最大程度地拓展平台服务面。

六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2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3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5没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6没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