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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内容
单位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英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监察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日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一)2023年度工作情况
(一)人社综合执法工作质效持续提升。一是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规范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现“进一个企业、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打扰,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加强对下指导,组织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深入进行案例研讨,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二是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服务质量。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及时督促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积极开展2022年度市属企业劳动保障网上审查,采取不见面审查形式,实行“资料发放、网上审查、综合评定”全程网上服务,目前已参审企业700余户。聚焦保障农民工工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工地为重点,突出政府工程和国企项目,开展拉网式检查,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支队2967110劳动维权热线全时开通,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7800余人次,接到网络问政、政务服务热线及上级转办督办等各类办理单270余件,督办欠薪信访线索310件,处置网络欠薪舆情752件,全部实现按期办结。三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印发劳动维权宣传画2万余份,全面推广“农民工安全帽维权联系卡”制度,农民工扫码即可查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通过报纸、微信、小视频等形式,大力普及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持续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在接访立案、调查处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工作中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2023年10月,经共青团中央批复,支队继续保留“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命名。
(二)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一是着力提高平台监测监管质效。全市建立了覆盖市、县、街道、项目的专职平台专管员队伍,每天实时调度通报预警处置情况,对全市平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对预警多发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在建项目工地真正落实各项保障制度。针对工资保证金缴存流程复杂,经办人员压力大,办理手段单一等问题,联合省监管平台技术公司,积极开发工资保证金网上办理系统。二是不断畅通农民工欠薪投诉举报渠道。深化安全帽维权联系卡制度,开发上线“济宁市劳动纠纷维权平台”小程序,反映人可以直接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欠薪线索反映,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极大方便了劳动者投诉维权。建立常态化开门接访制度,并将各县市区接访电话及办公地址在局官网公布。深化监察仲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仲裁、监察“双证共持、人员共用”。督促各县市区按照根治欠薪工作全域网格化监管要求,及时办理欠薪线索,努力将线索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目前,市级劳动纠纷维权平台已累计处理各类劳动纠纷线索10277件。三是逐步推进根治欠薪数字监管省级试点。开发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探索智慧监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三网融合。在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下,逐步推进数字监管试点工作。2023年11月,根治欠薪数字化监管项目(省级试点)被市大数据局最终评审为A级,并列为“2024年度市级重点支持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截至目前,全市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项目为1821个,实名制工人数70.4万人,工资专户累计缴纳172.7亿元,累计发放工资306.9万人次,金额149亿元。
(三)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办理质效不断提升。一是加大督导力度。每月初,研究制定当月平台线索工作目标,督促县市区对照目标、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对重大欠薪线索,发属地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双督办。同时,实行欠薪问题线索周通报、月通报制度,对欠薪线索增加数量较多和同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加快办理速度。紧抓案件受理、案情分析、督办、结案等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一般案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舆情案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案件办结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因欠薪可能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早研判、早处理,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化解,避免事态扩大。三是保证100%满意度。对所有欠薪线索办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各项要素齐全、调查处置情况真实全面、核处结论准确无误。同时,对所有欠薪线索“一个不漏”进行回访调查,确保被拖欠的工资切实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实现了欠薪线索“一个不漏,一次办结,全部回访,全部满意”的工作目标。截至目前,“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反馈我市线索13560件,所有问题线索均全部化解并保持“动态清零”。
(四)“无欠薪标杆项目”示范创建活动取得实效。一是创新出台导则。创新出台《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导则》,对《条例》规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进行细化,提出规范详细的要求,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明白纸”“说明书”,从源头有效预防欠薪行为发生。二是示范带动引领。以《导则》为引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欠薪标杆项目”示范创建活动,指导县市区严格按照《“无欠薪标杆项目”评定细则》要求持续打造“无欠薪标杆项目”。将2023年以来新开工项目全部纳入示范创建范围,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督促项目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管理、工资支付保障、监管平台等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验收整改提升。组织专家成立“无欠薪标杆项目”验收专班,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初审报送的项目进行实地验收,从严落实各项建设标准,对未达标的工地要求限期整改,验收结果纳入考核指标,同时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帮助项目工地整改达标,确保所有工地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五)党建业务双融双促推进根治欠薪取得新成效。一是持续打造维权特色党建项目。在强化对项目工地开展“常态化”监管、“清单化”管理和“精确化”督导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广“党员护薪示范岗”、“党员护薪包保区”、“便民护薪党建专题宣传栏”等特色党建项目。二是深化护“薪”行动制度保障。支队党支部与各项目基层党组织紧密合作,合力打造样板工地。制定完善《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导则》,组织工地“护薪党员”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政策法规培训,提高护薪业务能力。三是提升党员护“薪”执行力。支队党支部成立党员护“薪”突击队,深入项目工地,重点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权告示牌设置、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23年3月,支队党支部创新推广的“党建赋能 群众安‘薪’”党员护薪制度被市委组织部评选为2021-2022年度济宁组织工作创新奖。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
4、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实有编制数: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