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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苏现文、魏秀奎、郝文革、刘影、高兆涵、郝学岭、王光振、陈自伟、索庆征、韩翠玲、郑利、索栋等12人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70号)。
申请人1:苏现文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15日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2:魏秀奎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1日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3:郝文革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15日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9月1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4:刘影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至10月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16年3月至2023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5:高兆涵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备注:2023年1月至6月剩余20%提成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16年7月19日至2023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4.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至9月出差费用合计19819元。
申请人6:郝学岭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2日的工资。2.确认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9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7:王光振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2日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21年2月19日至2023年9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8:陈自伟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2日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9:索庆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至9月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8月的差旅费共计8725元。
申请人10:韩翠玲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8日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11:郑利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8日的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确认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12:索栋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至7月24日的工资。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4月12日13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