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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何新东申请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35号)。申请人何新东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8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5月15日11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一楼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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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