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济宁瑞升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楠申请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和青岛聚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2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份的工资4000 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14077.04 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8626.65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6033.4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违法扣除工资219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5月11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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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