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工作处:
本委受理的邱昭壮(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支付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595号)。
申请人请求如下:1、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28日的加班费共计25156.11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64.45元(平均工资6928.898÷2)。3、支付单位未及时办理失业手续造成的失业损失32562元(18个月×1809元/月)。4、支付2023年9月司机单单激励的金额。5、返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28日单位违法扣除的出差、周末补助13%的款项,共计1872元。6、返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28日单位违法虚报个税工资的差额。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4月17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