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瑞霖:
本委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济宁军分区申请你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70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计174000.19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