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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姜帅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400号),申请人姜帅奇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月28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工资9791元;3、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791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6月7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