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悠悠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许一帆、薛静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354-355号)。申请人许一帆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949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71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申请人薛静文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5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6月5日11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