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北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本平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返还垫付社保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153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4年7月至2024年2月之间为劳动合同事实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至2024年2月劳动合同关系期间的经济补偿金4703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先行垫付的2019年至2023年的劳动合同事实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43328.8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9月13日0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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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