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洁利人造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苏继红(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095号),申请人苏继红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4年6月1日解除;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8343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