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利红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29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2018年3月至2024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7980元;3、被申请人支付垫付的社保费用9861.71元;4、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资319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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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