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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焦士彬等8人申请你(单位)与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345-1352号)。申请人焦士彬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31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6413.79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申请人汤献云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3月10日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及提成工资30445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86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2827.59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申请人李伟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4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379.31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申请人蔡清国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29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724.14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申请人高超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1日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8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724.14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申请人杜保贤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4月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0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724.14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申请人刘连忠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29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724.14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申请人曹瑞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之间的工资4155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86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2827.59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1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