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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3 09:1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市卫健委北湖管理办公室、经开区管理办公室,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要求,就组织做好我市2024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和考核认定依据

《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33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

二、申报范围

(一)济宁市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受理各县市、区、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材料(含申请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换发人员的考核认定)。

(二)申报人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由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上报。未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三)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整职称专业安排,自2024年起,下列专业结合执业范围,除选择原专业申报外,也可选择相关对应专业:职业病学(A11C)申报内科学(A11)、结核病学(A11A)申报传染病学(A118)、职业卫生(A43)申报公共卫生(A41)、计划生育(A14)申报妇产科学(A13)或泌尿外科学(A125)。

(四)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12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科普作品以及带教本专业进修、住培、实习等人员情况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的截止时间为2024930日。

(五)列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根据《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附件2)。

(二)申请基层卫生职称证书换发考核认定人员,须取得基层高级卫生职称后在基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满5年,所申报专业应符合《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参评基层卫生职称时及取得后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申报材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

(四)事业单位未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

四、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注册申报、单位审查推荐、逐级审核、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特殊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和援外、援疆、援藏、援青、扶贫协作人才,以及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等有特殊申报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政策见附件4)。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三)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方可申报相应职称。

(四)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五)基层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本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或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专业技术资格,不允许多次申报。乡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执行。

六、其他事宜

(一)申报时间。电子信息申报时间自9129时起,101417时截止。

呈报单位书面申报材料于1031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报送,不得让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报送地址: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26号)206房间

联系电话:18653770930;监督电话:0537-2375116

(二)评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标准条件》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申报人员推荐办法,推荐办法不得低于《标准条件》要求。推荐过程中,要突出临床导向,重点考察医德医风、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科研诚信,鼓励和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要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重点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必要条件,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落实审查责任。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著作、专利、科研奖励等研究成果,须核验实验原始记录、研究数据、投稿记录、著作出版合同、专利应用及成果转化等相关成果取得过程材料,单位专家委员会应采取包括学术答辩、成果论证等形式全面核实申报研究成果,覆盖率达到100%。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程序等,对所属单位开展申报人员研究成果核实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申报人员研究成果进行抽查核实(不低于20%),并按申报程序提交被抽查人员名单。呈报部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

(三)强化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信息、推荐申报人员的个人工作量和其他申报信息以及组织与推荐环节要全过程公开,要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公开场所、所在科室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在网站或内网进行公示并将申报人材料放置公开场所进行展示,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推荐申报人选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工作量、《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等申报材料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

(四)严格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材料不实的,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术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自查实之月起5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强化用人单位第一审核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整的追溯审核流程。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申报推荐以及相关审核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确保申报推荐质量和工作规范有序。建立材料审核约束制度,各县(市、区)各单位呈报材料,凡经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首次审核合格率低于95%的,将退回所有申报材料重新审核报送。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推行职称面试答辩制度。评审办事机构要对改系列申报、复合型人才评审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量其是否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学术技术水平。

(七)规范填报数据信息。各呈报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附件5)要求,准确填报和审核提供《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等有关信息,实现病案数据统一来源,为人才评价提供客观依据。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院HIS系统获取的门诊、病房等工作量以及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等相关数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附件:

1.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2.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

3.卫生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4.部分职称评审政策

5.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

6.研究成果使用承诺、核查表

7.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工作业绩要求条件对照表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911      

附件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