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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彩霞、李小伟、孙壮壮、卜瑞霞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287-229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张彩霞2024年8月4日至2024年11月2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427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12600元、经济补偿金2100元,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期间社会保险。2、确认李小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35000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76500元、经济补偿金8500元,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期间社会保险。3、确认孙壮壮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11月2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500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经济补偿金5500元,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期间社会保险。4、确认卜瑞霞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11月2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0000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34000元、经济补偿金6800元,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期间社会保险。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2月21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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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