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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国星、王国静、王红霞、张巧玲、刘文青、高芬、赵继稳申请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311-2317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国星工资15730.4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芬工资7861.4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红霞工资7335.9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继稳工资8199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国静工资723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防暑降温费1200元,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巧玲工资7855.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防暑降温费1200元,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文青工资8158.2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8559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