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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继亮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29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2007年3月至2024年10月1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94853.11元;3、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7586元(5500/21.75*10*3);4、依法支付加班费7586元(5500/21.75*10*3);5、依法支付防暑降温费2160元(180*4*3);6、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93500元(5500*17);7、依法返还垫付金额33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2月20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