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启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孙亚萍(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809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9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0日的工资11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元。
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月6日11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