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慧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强恒强、尹雪芹、强在强、强同伦与济宁慧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23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近亲属强玉振自2015年6月至2020年12月和第四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自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和第三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自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和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抚恤金22300.6元,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抚恤金16218.6元,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抚恤金2027.3元以及丧葬补助金9010.34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12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