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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宇申请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703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56元。
因与你们两家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们两家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12月17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