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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袁大双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10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58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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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