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廉海燕、王涛诉你公司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028、202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廉海燕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廉海燕与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9月24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廉海燕2021年10月、2024年5月-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共计12274.58元;三、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廉海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361.95元;四、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廉海燕2019年9月24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防暑降温费共计3292.67元;五、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廉海燕2022年10月25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844.67元;六、驳回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9月社保费用”的仲裁申请;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王涛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9月24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涛2021年10月、2024年5月-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共计18622.64元;三、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涛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913.8元;四、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涛2019年9月24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防暑降温费共计3292.67元;五、被申请人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涛2022年10月25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814.37元;六、驳回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9月社保费用”的仲裁申请;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