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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黄嘉宽、李炎效、董利颖、关方正、唐志强(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54-158号),申请人黄嘉宽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4000元。申请人李炎效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00元。申请人董利颖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工资484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80元。申请人关方正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1月2日至2024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00元。申请人唐志强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4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3月25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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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