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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闯、张臣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750、175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1750李闯: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的工资1166.4元。二、驳回申请人支付利息的仲裁申请。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751张臣: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的工资2659.36元。二、驳回申请人支付利息的仲裁申请。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