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磊(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济宁医学院(申请人)与万磊、徐某某人事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99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9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万磊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退回申请人工资213387.27元、购房补贴和安家费72000元,总计285387.27元。二、被申请人万磊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00000元、违约金291014.5元,总计391014.5元,被申请人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逾期视为送达。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